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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工资卡

【清欠动态】山东两项新规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2022-06-17 07:35

  【清欠动态】

  原标题: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工资卡(引题)

  山东两项新规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主题)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田国垒 通讯员范洪艳 葛红普)6月13日,在山东济南市荷花路上一处建筑工地干活的四川籍农民工刘水生利用中午休息的时间,拿着工资卡,到附近的自助银行查询自己上个月的工资。看到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一分没少,老刘笑了起来。

  今年5月,山东省人社厅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从制度层面上做出约束,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根据上述细则和办法规定,总包单位应于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于每月10日前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在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参考比例方面,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20%,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8%,市政、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12%,并满足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要求。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参考类似项目比例执行。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山东明确,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的—定比例存储,总包单位未依据相关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的,由具体实施的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两项规定细化明确了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的管理流程和各方主体责任,对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人工费拨付,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以及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层级、存储比例、动用流程、监督管理等作了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

责任编辑:宋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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