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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个案微观】全职从事配送外卖是承揽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2022-05-26 08:11

  【说案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个案微观】

  原标题:全职从事配送外卖是承揽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黄洪涛

  江苏省苏州市一名外卖配送员在送餐途中受伤后向公司申请工伤,却因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引发纠纷。这名外卖配送员在该公司全职从事配送外卖的工作,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主张双方是承揽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外卖配送员在配送外卖时发生交通事故,在申报工伤的过程中,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案情回顾】

  苏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某平台配送业务合作商,其主营业务范围包括外卖配送。2017年4月20日,孙某入职该公司全职从事骑手工作。公司为孙某购买了商业保险,其法定代表人向孙某转账来支付工资。公司会根据孙某的配送情况、投诉数量、出勤天数对孙某进行管理,并酌情扣减工资。

  2017年6月27日,孙某在配送外卖时发生交通事故。公司出具《工作证明》一份,载明:“兹有孙某同志系本单位全职员工,职务:配送员,平均工资180元/天,因受伤从2017年6月27日至2017年9月27日请假休息,在此期间不予发工资,特此证明。”

  孙某为申报工伤,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孙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仲裁决定,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孙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过程】

  双方各执一词,争论激烈。

  法院审理查明,苏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孙某分别具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该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包括外卖配送,孙某在该公司全职从事配送外卖的工作,公司为此向孙某按月支付报酬并对其进行监督与管理。该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中,也载明了孙某的全职员工身份、职务、工资标准、请假期间待遇等事项。

  据此,法官表示,该公司与孙某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审判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孙某自2012年4月20日起与原告苏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法官姜伟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关系,一般应通过书面劳动合同确立。但是在劳动关系的缔结及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基于管理者的优势地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规避其应承担的劳动法义务,故劳动者只需初步证明其在一定期限内向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受用人单位指派、管理和监督,与用人单位之间在人身、经济上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即可在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上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认定。虽然公司主张其与孙某之间系承揽关系,但经法院审理查明的情况来看,公司与孙某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情形,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应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外卖行业作为互联网经济模式的典型代表,随着外卖员群体规模的不断扩大,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也日益增多。快递员往往通过网络APP接单、统计工作信息及结算报酬,对于用工主体和法律关系的确定存在较大难度。因此,准确认定劳动关系,对于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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