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
原标题:自费为小区购置儿童滑梯,致人滑倒受伤需担责吗?
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赵琛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们小区内游乐设施较少,我向物业提出,自费购买一套儿童滑梯设施放置在小区大厦一楼,供孩子们免费玩耍。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同意了我的提议,滑梯区域的卫生及滑梯规整工作由物业负责。年初,业主肖先生踩到滑梯配套的脚垫,因脚垫湿滑不慎摔倒,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请问,如果肖先生起诉,我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 林先生
为您释疑
林先生您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行为人有过错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您为小区购买并放置儿童滑梯设施的行为属于日常生活行为,且此行为与肖先生滑倒致伤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您不存在过错,因而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就物业公司而言,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该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其家属的安全。若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公司同意您自费购买并放置儿童滑梯设施,并已事实上负责了滑梯的卫生及相关规整工作,且本就负有就公共区域提供安全保障的责任。如果物业公司对您所在小区大厦地面可能有湿滑危险、湿滑的滑梯地垫被踩后存在风险等均未设置警示标志与提醒,没有及时清理水渍,而导致业主肖先生摔倒致伤,那么这是导致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值得留意的是,在类似案件中,小区物业公司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更多的是一种注意、警戒、防范义务,如果物业公司履行了职责,不存在明显过失,就不承担对业主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
业主肖先生作为成年人,也是小区业主,对小区环境比较熟悉,走路时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尽量预判与避免。但是,他在走路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摔倒行为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若儿童滑梯脚垫下产生水渍系事发近期降雨等众所周知的原因,业主还有可能存在败诉的风险。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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