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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明 全国总工会主席

陈 刚 全国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机关党委书记

张少琴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翁杰明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张晓兰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谭天星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江广平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王少峰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李晓钟 全国总工会党组成员、 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

马吉孝 青海省政协副主席、省总工会主席、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房建孟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全国总工会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全国总工会党组成员

魏地春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马   璐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副主席(兼)候选人

郭明义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巨晓林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高凤林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张茂华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组织部部长

许山松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邹 震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把员工工位换到厕所门口;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掉刚入职应届生……

怀孕不愿到外地工作,公司就可以辞退我?

2020-01-16 09:36:12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漫画:赵春青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2014年3月,我被西安一家建筑公司录用为资料员。2019年7月我怀孕了,9月公司没有和我商量,就书面通知我到户县上班。

  我家在西安市区,到项目部工作需要吃住在工地工棚,附近也没有好的医疗设施。因为孕期身体不便我拒绝前往,公司就说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再给我发工资了。

  请问,我应该怎么维护我的权益呢?

  陕西 陈女士

  为您释疑

  陈女士您好:

  单位如果因为您怀孕原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那是违法行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因为怀孕原因而与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话,您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向单位主张经济赔偿金。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但是,如果女职工符合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依据我国劳动法25条之规定依法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影响着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利益,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地点,用人单位想要变更工作地点的行为,属于劳动合同发生重大变更,需要征得劳动者的同意才行。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实践中,一些单位为了降低自身运营成本,控制人力费用支出,往往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使用一些刁难的手段变相让女职工自己辞职,常见的就是增加工作强度和难度、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单方调岗调薪等。

  如果您不具有以上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4种情况的话,可积极收集单位违法辞退您的证据,例如书面通知、通话录音、微信、短信、证人证言等,然后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陕西学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晶

  本期主持人: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曲欣悦

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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