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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监督制度如何完善

2020-06-23 10:56:12  来源:深圳特区报

  编者按:

  自然人终其一生,一般会经历童年、青年、中年、老年等阶段。童年乃人的身体、心智及生活或交往能力正处于渐进成长并趋于成熟的重要时期。当此时段,人的衣食住行无不需要他人供给或帮助,其德、智、体的发展及良好习惯的养成无不依赖于他人的培养或教育。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并使其成为一个具有健全人格和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欧陆近现代民法皆确立了亲权与监护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独辟蹊径,监护统合传统的亲权,在总则部分规定了大一统的监护制度。

  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我国现行法呈现了分散立法及法律碎片化倾向

  朱广新在《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0年01期《监护监督制度的立法构建》一文中认为,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我国现行法呈现了分散立法及法律碎片化倾向。《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皆依问题导向思维,从不同侧面或角度对未成年人监护作了一些规定。鉴于监护监督制度的重要性,民法典有必要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零散规定的基础上,对监护监督作出比较系统的规定。总而言之,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我国现阶段比较适宜建立由法院与监护监督人作为职责主体的监护监督制度。法院的监督职责主要表现为,监护人的选任、变更、终止及对监护人、监护监督人的一般监督上,监护监督人承担日常性的监护监督职责。监护监督人原则上由依法享有监护人资格但未被指定为监护人的人担当,当无这样的人或这样的人无监督能力时,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监督人比较切实可行。

  从完善监护监督制度入手,将监护监督制度的具体内容、监督主体以及监督方式细节化

  龙扬凡在《法制与社会》2019年32期《论<民法总则>中监护制度的完善》一文中认为,监护制度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关键组成环节。它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我国的监护制度还处在起步阶段,实践经验不足,因此,我国监护制度还存在进步空间,还需要通过不断地立法工作来进一步完善,以此保证监护制度能够有效地保障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我国《民法总则》未明确设立监护监督制度,只对监护人资格撤销程序做了框架式的笼统规定。因此,我国应当从完善监护监督制度入手,将监护监督制度的具体内容、监督主体以及监督方式细节化。还应表明《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严重”程度如何认定,以及监护人在撤销了监护资格后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我国理论界对于明确监护监督制度这一问题的观点比较一致,并且许多学者也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其中,建议采用双重监护监督模式及建立专门监督机构的学者占多数。

  建议在婚姻家庭编中细化监护具体内容

  秦红嫚在《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03期《我国监护制度的发展、问题与完善建议》一文中认为,我国修订以后的监护制度强调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尊重被监护人的自我决定权等新的立法理念;在监护类型上,新增加了遗嘱指定监护制度、临时监护制度以及意定监护制度等;增补了关于监护人职责的规定,既规定了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责任,又规定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增补了监护撤销和终止的法定事由。《民法典》总则自身的定位决定了其只能对监护的通则性内容作出规定,很多条文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加之,散见于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监护条款对于很多问题没有规定或规定混乱,使得我国现有监护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部分内容比较空泛,缺乏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判断标准,监护人的具体职责内容不够具体;未区分监护与抚养、赡养制度的关系;对特种监护的关注不够,如尚未规定离婚后、代孕等情形下的未成年人监护和缺乏老年人法定监护的内容等;监护人的任职资格(监护能力)规定不明确;监护人资格中按照顺位选择监护人的规定值得商榷;缺乏监护监督机制、监护人报酬、监护人辞任的规则等。基于我国《民法典》的体例是总则统领分则模式。总则已经对监护制度作出原则性、框架性的规定,建议在婚姻家庭编中细化监护具体内容或者是在不改变现有立法的前提下,通过司法解释等途径对我国现有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予以完善。

  国家以“监督者”的身份介入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必要的

  李霞、罗杰在《青少年犯罪问题》2020年02期《我国未成年人国家监督监护制度的选择与未来》一文中认为,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国家监督未成年人监护已是必然。国家监督未成年人监护在我国尚属新事物,就我国《民法典》而言,应当明确监督主体、明晰监督对象、明定监督义务、细化强制报告制度,方可有效实践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以及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体设计如下:(一)明定法院为监督主体。《民法典》应当将法院作为国家监督未成年人监护的主体。(二)明晰监督对象及层次。(三)明定监督主体的义务。(四)细化强制报告制度。国家以“监督者”的身份介入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在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下,《草案》应当更为细化国家监督监护制度的设计,唯有同时做到事前防范和事后救济,才能有效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栏目主持:王玥)

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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