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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论 法律层面不妨明确界定公开销售和个人吸食“笑气”行为的非法性。 据新华社报道,近年来,滥用可致人上瘾、瘫痪的“笑气”事件增多。4月4日,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宣判全国首例非法经营“笑气”案。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殷某某因非法经营“笑气”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从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到法院判决,云和县公检法部门联手,完成了对全国首例“笑气”案的查处,其意义不言自明。但肯定“首例”的意义,也要看到背后“笑气”管控方面的治理短板——迄今为止,没有明确的法律禁止公民擅自买卖或吸食“笑气”。 “笑气”(一氧化二氮的俗称)最早是作为医用麻醉剂使用的,后来又成为食品工业的添加剂。由于吸入笑气能让人产生瞬间幻觉与快感,近年来吸食“笑气”在酒吧、KTV等娱乐场所渐成风气。但这与吸毒一样,极易产生依赖性,过量会引发人体精神疾病,甚至造成死亡。 数据显示,美国每年就有100多人因滥用“笑气”而死亡。去年以来,杭州、宁波等地的医院就接诊过因吸食“笑气”精神失常的病例和因吸食“笑气”成瘾导致双腿“瘫痪”的情况。 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并没有将“笑气”列入麻醉或精神药品的管制目录,只是将其作为普通化学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对于买卖“笑气”的行为,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此次云和查处首例“笑气”案,其起诉案由是涉嫌非法经营罪。 但“非法经营罪”把关口把在了“经营许可”的层面,而不是对“笑气”管理本身。换言之,法律层面并没有对公开销售和个人吸食“笑气”行为明令禁止。 这就需要通过法规完善,明确界定相关行为的非法性,比如将“笑气”直接归属于“毒品”犯罪,亦或是参照英国、日本等国的做法,禁止除医疗等目的之外的所有“笑气”生产、流通、贩卖活动,从源头上杜绝“笑气”买卖与吸食。 □张玉胜(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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